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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志愿服務條例

黑龍江省志愿服務條例

* 來源: * 作者: admin * 發(fā)表時間: 2014-11-19 11:29:03 * 瀏覽: 120
文件名稱  黑龍江省志愿服務條例(2012年修正本)
文章索引 首頁>中國國情
發(fā)文單位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文    號
發(fā)布日期  2012-09-05
生成日期  2012-09-25
主  題  詞  黑龍江 志愿服務 條例
(2003年6月20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通過 2012年6月14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3次會議修訂 2012年6月14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5號公布 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規(guī)范志愿服務活動,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愿服務精神,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務組織的合法權益,推進精神文明和經濟、社會發(fā)展,根據憲法、法律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志愿服務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志愿服務,是指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自愿以智力、體力、技能等,為他人和社會提供幫助的公益行為。

本條例所稱志愿者,是指在志愿服務組織進行登記,參加志愿服務的人員。

本條例所稱志愿服務組織,是指從事志愿服務活動,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公益組織。

第四條 志愿服務應當遵循自愿、合法、平等、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提倡和支持具備志愿服務條件的人員積極參加志愿服務活動,維護志愿者和志愿服務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負責規(guī)劃、指導、協調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志愿服務活動。

第七條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志愿者和志愿服務組織給予表彰。

第二章 志愿者

第八條 具有相應的服務能力,自愿從事志愿服務、遵守國家法律的人員,經向志愿服務組織提出申請并經志愿服務組織同意,可以登記成為志愿者。

第九條 志愿者可以在專門網站自行注冊或者經本人同意由所屬志愿服務組織代為注冊成為注冊志愿者。

注冊志愿者完成志愿服務的時間和業(yè)績,作為表彰和在需要幫助時優(yōu)先獲得志愿服務的依據。

第十條 志愿者的權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務組織;

(二)根據自己的意愿和時間、能力等條件,申請參加志愿服務活動,接受與所參加的志愿服務活動有關的教育、培馴;

(三)請求志愿服務組織幫助協調解決在志愿服務活動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四)監(jiān)督志愿服務組織的工作,對志愿服務組織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意見;

(五)有困難時可以優(yōu)先獲得志愿服務。

第十一條 志愿者的義務:

(一)遵守有關志愿服務的法律法規(guī)、社會公德和志愿服務組織的章程及制度;

(二)宣傳志愿服務精神;

(三)履行志愿服務承諾;

(四)不損害志愿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五)保守志愿服務對象的隱私和商業(yè)秘密。

第三章 志愿服務組織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域可以依法建立志愿者聯合會或者協會。行業(yè)根據需要可以建立行業(yè)志愿服務組織。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區(qū)、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社會組織可以以志愿服務站、志愿服務隊等多種形式開展志愿服務活動。

各種志愿服務站、志愿服務隊或者其他參與志愿服務的社會組織,可以申請成為志愿者聯合會或者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十四條 志愿者聯合會或者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志愿服務的各項制度;

(二)制定志愿服務計劃,發(fā)布志愿服務信息;

(三)指導、協調團體會員開展志愿服務活動;

(四)開展志愿服務法律、政策宣傳和對外交流合作;

(五)維護團體會員和志愿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其他志愿服務組織按照其設立的宗旨和確定的職責開展志愿服務活動。

第四章 志愿服務活動

第十六條 志愿者和志愿服務組織可以在下列范圍內開展志愿服務活動:

(一)扶貧濟困;

(二)幫老助幼、幫殘助弱;

(三)應急救援、搶險救災;

(四)環(huán)境保護;

(五)社區(qū)服務;

(六)國際組織資助的工作項目;

(七)教育科技、醫(yī)療衛(wèi)生、法律服務、文化、體育、經貿活動;

(八)其他社會公益事業(yè)。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可以建立突發(fā)事件志愿者快速動員機制,動員具有相關知識和技能的成年志愿者迅速投入突發(fā)事件的輔助救援工作。

第十七條 志愿服務組織應當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示其志愿服務范圍和聯系方式。

第十八條 志愿服務組織應當積極組織、推薦志愿者到需要和接受志愿服務的地方開展志愿服務活動,為志愿者提供適當的志愿服務崗位。

第十九條 志愿者可以主動聯系志愿服務崗位,經所屬志愿服務組織同意后參加志愿服務活動。

第二十條 志愿服務組織向社會招募志愿者時,應當公布與志愿服務項目有關的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

第二十一條 志愿服務組織應當對志愿者進行志愿服務基礎知識和有關志愿服務專業(yè)知識的培訓。

第二十二條 志愿者聯合會或者協會的團體會員應當對志愿者參加志愿服務活動的情況進行記錄,并根據志愿者的要求,就其參加志愿服務活動的情況出具有關的證明。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在組織本單位人員開展志愿服務活動時,應當充分體現自愿原則。

第二十三條 未經志愿者本人同意,志愿服務組織不得公開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愿者的個人信息。

第二十四條 志愿服務組織安排志愿者從事有安全風險的志愿服務活動時,應當提前告知志愿者。

第二十五條 從事有職業(yè)資格要求的志愿服務時,應當選派有職業(yè)資格證書或者執(zhí)業(yè)許可證書的志愿者參加。

第二十六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志愿者應當征得監(jiān)護人的同意或者由監(jiān)護人陪同,參加與其年齡、身心狀況相適應的志愿服務。

第二十七條 志愿服務組織安排志愿者從事志愿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志愿服務組織與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與志愿服務對象之間應當簽訂書面協議:

(一)有安全風險的;

(二)連續(xù)三個月以上專職服務的;

(三)為大型社會公益活動提供志愿服務的;

(四)組織志愿者在本行政區(qū)域以外開展志愿服務活動的;

(五)涉及外籍人員的;

(六)任何一方要求簽訂書面協議的。

第二十八條 志愿服務協議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志愿服務內容、時間和地點;

(二)參加志愿服務的條件;

(三)志愿者的培訓;

(四)志愿服務成本的分擔;

(五)風險保障措施;

(六)志愿者責任的免除;